(2015)临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曹鑫、曹柳与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方军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鑫,曹柳,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方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7-1号申请人曹鑫,男,199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学生,湖南省岳阳市。申请人曹柳,女,199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学生,湖南省岳阳市。被执行人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范正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军明,男,1972年出生,汉族,湖北嘉鱼县人,司机,住湖北省嘉鱼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鑫、曹柳与被执行人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方军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方军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第726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所有的,车牌:鄂A9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鄂A50**挂号挂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立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