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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双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爱、李守勤、李永成、石守明、石守勤、李守旺、张新友、李永祥与被告吴立民、石守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爱,李永成,石守明,李守勤,石守芹,张新友,李守旺,李永祥,吴立民,石守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双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张军爱。原告李永成。原告石守明。原告李守勤。原告石守芹。原告张新友。原告李守旺。原告李永祥。八原告共同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立民。被告石守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爱、李守勤、李永成、石守明、石守勤、李守旺、张新友、李永祥与被告吴立民、石守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石守法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爱、李守勤、李永成、石守明、石守勤、李守旺、张新友、李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张军爱、李守勤、李永成、石守明、石守勤、李守旺、张新友、李永祥负担。审 判 长  沈小芹人民陪审员  冷方良人民陪审员  刘瑞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