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兴蓉诉阿洛色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蓉,阿洛色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29号原告:刘兴蓉,女,出生于1959年5月6日。委托代理人:李顺全,普格县普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洛色子,男,出生于1986年3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蓉诉被告阿洛色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蓉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5.00元由原告刘兴蓉承担。代理审判员 古 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阿牛里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