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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单国省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国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库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库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国省,男,汉族,1988年3月9日出生,住库车县,无前科。被告人单国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库车县看守所。辩护人贾焕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库车县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公诉刑诉(2015)第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国省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国省及其辩护人贾焕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单国省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以不用参加考试直接交钱就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诈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91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单国省向艾某某说自己可以不用参加考试直接交钱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并让艾某某给其介绍办驾驶证的人,被害人依某某听说后,在库车县老城保险公司办事点艾某某办公室将9000元现金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交给了艾某某,后艾某某将依某某办驾驶证的9000元钱和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转交给了单国省,单国省为艾某某写下9000元的收条,并承诺7-8个月后便可办出驾驶证,单国省至今也没有办出驾驶证。2、2011年11月25日,被害人乌某某听说艾某某认识人可以不用考试花钱办理驾驶证后,在库车县老城保险公司办事点艾某某办公室将11000元现金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交给艾某某,后艾某某将乌某某办驾驶证的11000元现金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转交给了单国省,单国省至今也没有为乌某某办出驾驶证。3、2012年8月10日,被害人阿某某听说艾某某认识人可以不用考试花钱办理驾驶证后,在库车县老城保险公司办事点艾某某办公室内将为自己办驾驶证的5000元现金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交给艾某某,后艾某某将阿某某办驾驶证的5000元现金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转交给了单国省,单国省至今也没有为阿某某办出驾驶证。4、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单国省向朋友柴某某称自己可以不用参加考试直接交钱办出机动车驾驶证,柴某某听信后告诉了被害人李某,李某在自己的店中将为自己与女友刘某办驾驶证的15000元现金及两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交给了单国省,单国省收到钱后,承诺在7-8个月后驾驶证便可办出来,单国省至今也没有办出驾驶证。5、2012年11月份,被害人梅某某听说单国省可以不用参加考试直接交钱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后,在库车县金桥宾馆大厅内,将办理驾驶证的10000元现金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交给了单国省,单国省给梅某某写了10000元收条,并承诺7-8个月后便可办出驾驶证,单国省至今也没有办出驾驶证。6、2013年10月26日,被害人尹某某通过朋友刘某某得知单国省可以不用参加考试直接交钱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后,其通过刘某某将15000元现金及妻子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转交给了单国省,单国省写了收条并承诺7-8个月后便可办出驾驶证,单国省至今也没有办出驾驶证。7、2014年3月19日,被害人郭某听出租车司机说单国省可以不用参加考试直接交钱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郭某听信后经电话联系与单国省在库车饭店8号楼前见面,郭某将1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交给单国省,单国省写了收条并承诺7-8个月后驾驶证便可以办出来,单国省至今也没有办出驾驶证。8、2014年6月28日,被害人王某听说单国省可以不用参加考试直接交钱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后,在王某理发店中,将给自己及丈夫办理驾驶证的1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交给单国省,单国省写下收条并承诺7-8个月后便可以办出驾驶证,单国省至今也没有办出驾驶证。以上诈骗所得款项,被告人未向受害人返还。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侦技术照相、证人证言、扣押及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国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国省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单国省具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单国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是否收取被害人乌某某、阿某某钱财的证据不足,不应当认定为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在2014年12月3日的讯问笔录和证人艾某某、乌某某、阿某某的证言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收取钱财的数额、时间及地点,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国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单国省诈骗所得910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冀俊齐代理审判员  黄永凯人民陪审员  马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