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房县执字第00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鹏与文中玉、余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文中玉,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房县执字第00340-1号申请执行人王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文中玉,市民。被执行人余强,个体工商户。关于王鹏与文中玉、余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鹏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文中玉、余强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文中玉、余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