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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肖成发与廖火金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成发,廖火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肖成发,男,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廖火金,女,1981年3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3)汀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肖成发与被执行人廖火金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0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0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俞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