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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宝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吴保林与侯小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林,侯小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宝民初字第56号原告吴保林,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黎明、刘娥,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小庆,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保林诉被告侯小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吴保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小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保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燕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