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金隆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占锋、安徽省阜阳市腾飞五金锁具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隆盛商贸有限公司,李占锋,安徽省阜阳市腾飞五金锁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667号原告:安徽金隆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金荣,公司经理。被告:李占锋,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腾飞五金锁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隆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占锋、安徽省阜阳市腾飞五金锁具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隆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隆盛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隆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