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根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瑞祥防水维修队与内蒙古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瑞祥防水维修队,内蒙古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根民初字第91号原告牙克石市瑞祥防水维修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业主夏效敏,女,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刘栗,根河市河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蒙古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左玉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市瑞祥防水维修队诉被告内蒙古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瑞祥防水维修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牙克石市瑞祥防水维修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先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袁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