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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804号原告汪某某,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汪某(系原告汪某某之父),男,193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邱海平,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秦敏,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基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