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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0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文嘉、辛丹,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阎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辩护人王文嘉、辛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与郭某系情人关系,郭某与被害人王某乙系情人关系。2014年11月14日22时30分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69号环城花园小区2栋2单元202室郭某的租住处,被告人刘某非法限制被害人王某乙的人身自由至次日凌晨5时许,并对其进行殴打,让其写了一张五万元的欠条。后被告人刘某以补偿费的名义将被害人王某乙身上带的1600元钱拿走。11月15日凌晨5时许,郭某的老公谢某回到该住处,在王某乙被迫与其家人通电话后让其离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就指控出示了被告人刘某供述、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人郭某、谢某、王某甲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刘某予以认可,辨称只是打了王某乙一个耳光,因王某乙导致郭某怀孕,其陪同郭某做的流产手术并垫付了所有费用,是王某乙主动交给其1600元,作为流产费用。当日王某乙走后,其也将1600元交给了郭某。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悔罪,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案发前,郭某与被告人刘某、被害人王某乙同时保持婚外情关系。2014年11月14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电话联系郭某后,前往郭某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环城花园的家中。到郭某家门口时,刘某发现郭某与被害人王某乙在家中聊天,刘某即下楼到郭某家小房内取出一把U型锁,上楼推门进入郭某家中,使用U型锁对王某乙的身体、腿部进行殴打。之后,刘某打电话将其朋友叫来一同看管王某乙,限制王某乙人身自由,禁止王某乙离开郭某家。在非法拘禁王某乙过程中,刘某逼迫王某乙书写了两张五万元的欠条,并以王某乙让郭某怀孕、其垫付了流产费用、王某乙应承担该费用等理由,将王某乙随身携带的钱包中的人民币1600元拿走。刘某将王某乙书写的欠条其中一张交给郭某,当日凌晨四时许,郭某的丈夫谢某赶回家中,刘某欲将另一张欠条交给谢某,被谢某拒绝,后欠条被撕毁。直至当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等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乙约七小时,在逼迫王某乙与其父亲王某甲通话后将王某乙放走。之后,刘某交给郭某人民币1600元。2014年11月25日12时许,刘某、郭某约王某甲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400号今晨假日酒店见面时,被公安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4年12月25日,郭某返还王某乙人民币1600元。2015年1月29日,王某乙书写了一份“谅解书”,表示对刘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1.被告人刘某供述:(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1月14日晚上22点,我去石家庄市桥西区环城花园的路上给郭某打电话,我说我在老家,十几分钟我就上楼了。在门口我听见王某乙和郭某在屋里说话,我就到郭某楼下小房里拿了一把U型锁,上楼后我一进去就问王某乙你怎么过来了?我就打了王某乙一耳光,说你是怎么答应我的?王某乙说他错了,说要喝水就往厨房跑,把厨房的门玻璃撞坏了,我把他拽回来,说你再跑就把你头砸破,后王某乙又往阳台跑,把阳台窗户的玻璃撞碎了要往下跳,我抓住他腰带把他拽下来,郭某就把他抱住了。接着我给孩子的干爹王某某(音)打电话说,郭某相好的到她家里来了,我一个人看不住,你赶紧来帮忙看着。大概过了半个小时,王某某带着他两个弟弟来了,我们看着王某乙不让他往外跑,让他给家里打电话,他一直不打,僵持了大概两个小时。后来跟着王某某的一个人把王某乙的手机卡卸下来装到了我的手机上,给王某乙的妹妹打电话,我说王某乙找相好的去我家被我抓住了,她妹妹说让王某乙接电话,王某乙说你是谁呀,我不认识你就把电话挂了。后来有一个男的把电话又打过来了,我接了电话对方说是王某乙的哥哥,我让他来接王某乙,后来王某乙接电话也说不认识对方就把电话挂了。然后我就让王某乙给他家里打电话让他家里人来领他回去,他就是不打,他说你也别让我给家里打电话了,我给你们5万块钱,我说钱呢?什么时候给?他说天亮了从朋友那借,我坚持要王某乙给家里打电话让家里人把他领走。我对王某乙说你给郭某打个欠条吧,王某乙同意了,就写了两张5万的欠条,一张给了郭某,后来另外一张在郭某的老公到了后给了他,他老公给撕了。大概凌晨1点左右,王某乙打完欠条后我让郭某给她老公打电话,让他回来。她老公答应租车回来。在等他老公回来的时候,我让王某某的两个弟弟回去,让王某某留下来陪我等郭某的老公,顺便看着王某乙。我从郭某那要了三百块钱给那两个人,然后他们就走了。过了一会我问王某乙你身上有钱吗?郭某流产钱是我出的,然后王某乙把他的钱包给了我,钱包里一共有1600元,给王某乙留下了200元,剩下的钱我自己装起来了。大概凌晨四点左右郭某的老公回来了,打电话说是让郭某下楼付车费,郭某说没钱了,王某乙把他的200元钱给了我,我下楼付了300元的车费。她老公上楼以后打了王某乙五六巴掌,说让王某乙给家里电话,王某乙还是不打电话,说等到天亮了我给你们5万块钱就行了。后来郭某对王某乙说你也别跑了,赶紧给家里打电话让你家里人来接你吧。快到凌晨5点的时候王某乙实在是没有办法了给他父亲打了个电话,后来我接了电话,说王某乙到我家了,被我抓住了我打了他几下,他父亲说该打,然后说你让他走吧,我就让他走了,一下楼他就跑了。我和郭某是情人关系,保持关系五、六年了。王某某37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手机号码在我手机里呢我没有记住,存的好像是“亲家”。那两个小孩原来我没有见过,大概20岁左右,长发,偏瘦,身高170cm左右。我不知道王某乙哪受伤了。我手里拿的U型锁。当时用完了就放到郭某家里了。现在在哪里不清楚。(2014年11月26日)2014年11月14日晚上22时许,我到环城花园郭某家找她的时候发现她网友王某乙也在,我就打了王某乙几巴掌,后来又叫我孩子干爹过去一同控制王某乙,直到11月15日早上5点多才让他走。我在第一次笔录里提到的那张五万元的欠条就是昨天被你们带回派出所的时候,当场扣押的那张就是。(2015年1月5日)2014年11月14日晚上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环城花园从王某乙那一共拿了1600元。从王某乙那拿钱是因为当时郭某和王某乙在一起的时候为王某乙打过胎,我替郭某向王某乙要的补偿和医药费。后来从王某乙那拿的1600元钱,过了两三天后,我就把1600元钱给了郭某,让郭某再买点营养品补补。当时我给郭某钱的时候我说这钱本来就是你的补偿,别的也没有说什么,郭某就把钱收起来了。当时5万元的欠条就是让王某乙和郭某断绝关系,让王某乙的家人把王某乙领走,没有真的想要他钱。我不让王某乙离开的时候郭某拦过我,我还打了她两巴掌,她就没敢再拦我了。当我见到王某乙的时候我就打了他几巴掌。王某乙往外跑的时候撞到了厨房的玻璃门,门上的玻璃碎了,王某乙又往厨房的阳台窗户跑,然后就滑倒了,两腿跪到地面上的碎玻璃上造成的。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1月14日晚上22点30许,我到环城花园郭某家,我到她家后坐在沙发上,郭某躺在床上,我们聊了几分钟,郭某电话响了,她说是姓刘的打的,挂了电话我们继续聊天,大概十几分钟,刘某推门就进来了,手里拿一个U型锁,上来就打我,还说进来门都没锁,你们胆也太大了吧,然后继续打我,照我的身上和小腿用锁敲打,过了一会我想逃跑,跑到厨房阳台窗户上,砸坏玻璃后我准备跳出去,被刘某追上把我拽了回去,他又开始打我,后来我又从屋内向外走,被郭某抱住,他们两个不让我走,郭某说,小王,你跑不掉,刘某说你想跑,说着他又开始打我。过了一会,刘某给别人打了一个电话,说小王被我抓住了。没多长时间,从外面来了4个男的,进来后这几个人二话没说就开始打我。打了我一会后,刘某让我给家里打电话,我不打,他们就拿着我的手机想找我的家人,因为我的手机上锁了,他们鼓捣了好长时间也没有打开,他们不间断的打我,后来不知是谁把我的手机卡换到他们的手机上,给我侄子王浩打电话,意思是让王浩告诉他们我家人的电话,王浩没告诉他们,他们又逼着我给家里打电话,我没打,最后刘某说让我给郭某打个5万元的欠条就让我走,我不相信他们,刘某说打完欠条就放我走,我给他们打完欠条后他们还是不让我走。大概到零晨1点多钟,郭某给她老公打电话,说我在她家,让她老公回来一趟。我说想走,刘某说等郭某老公回来了再说,在等郭某老公的过程中,刘某从郭某手里要了300元,给了其中一个人,让他们去吃饭,就走了3个人,屋内就剩下我、郭某、刘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过了一会,我记不清楚是谁接了个电话,意思是吃饭的钱不够,又向郭某要钱,郭某没给,刘某问我有钱吗,我说有,我从口袋掏出钱包,刘某就从我手里把钱包夺了过去,他从钱包取出500元给了郭某,给了我200元让我坐车用,剩下的钱装他自己口袋了。我们在等郭某老公过程中,我从里屋往外跑,没跑出去,刘某把我又拽了回来,对我进行殴打,把我推到沙发让我坐下,抽出来我的腰带,对我抽打。郭某说:小王你别跑了,赶紧给家里打电话,让家人来赎你吧。我没打电话,他老公回来了,给郭某打电话让她下楼付出租车钱,郭某说没钱,我把身上的200元钱给了刘某。他老公上楼就殴打我,打完我后,让我再次给家里打电话,到凌晨5点多我实在没法就给我父亲打了个电话,跟父亲说我和一个女的在一起,我被人捉住了,还说被打了,打完电话没过一会把我放走了。我跟郭某是通过微信认识的。我们发生过性关系,是一个月之前认识没几天。在玉龙小区我居住的地方和郭某家里,中间我在郭某家里住过10天左右。郭某结婚了,也有孩子。郭某老公在外地做防水工程,我们总共发生过20多次性关系。我结婚了,刘某和郭某是情人关系。这是郭某告诉我的,中间刘某知道我和郭某的关系后,打电话告诉我不让我和郭某来往,郭某老公也给我打过电话不让我们来往。2014年11月14日我和郭某的朋友张某联系,张某说跟郭某在一起,郭某接过电话说刘某回老家了,明天下午才回来,我叫郭某出来,她说你来我家吧,晚上我就去了她家。刘某,男,身高有1米7左右,较胖,圆脸,50左右,河南人。刘某叫过去的4个人都在1米7左右,其中有一个戴眼镜的,其他记不清楚了。后来过去的4个人打没打我我不清楚,当时把我打晕了,我记不太清楚了。我身上,胳膊、双腿、脸部、背部都有伤。他们打我的时候手表不知道丢哪了,牌子不清楚,价值500元左右。(2014年12月3日)我身上的伤是被刘某打的。用U型锁打的我腿上。2014年11月14日晚上22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环城花园小区2-2-202室。我两个腿上,还有身上受伤了。我身上的伤不需要做伤情鉴定。(2014年12月10日)当时我的钱包里大概有两千元左右,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刘某从我钱包里取出钱后数了一下,他说有一千八百元,然后刘某给了我两百元,说留给我坐车用。剩余的钱刘某自己装起来了,具体没给谁我记不清了。刘某说是给郭某打胎的钱是他垫付的,让我还给他。郭某给我提过她打过胎,是当天中午用别人的手机给我打的电话说的。然后我晚上才去找的郭某。郭某打胎的钱她没有说,我不清楚是谁出的。我走时身上没有钱了,剩余的二百元是郭某的老公到的时候给了刘某去付出租车费。3、证人郭某证言:(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1月14日中午12点左右,我和我的朋友张某和娜娜在环城花园门口旁边的半天月饭店吃饭,张某说王某乙挺恨我的,然后张某就给王某乙发微信,王某乙就给张某打电话,让我接的电话,然后就聊了几句。大概是晚上22点左右,王某乙到我家敲门我就把门打开了,王某乙进来后就坐到床旁边的沙发上,我和孩子在床上躺着,我就和王某乙聊天,大概过了十几分钟我老公给我打电话问明天我回不回老家,我说不回就把电话挂了。紧接着刘某来电话说他在老家呢,听声音他好像喝多了,然后闲聊几句就把电话挂了。我和王某乙继续聊天,过了有十几分钟刘某就推门进来了,手里拿着一把U型锁。刘某一进门就骂王某乙说不让你来你怎么还来,伸手就朝王某乙头山打了两巴掌,我就去阻止刘某打王某乙,刘某就把我推开了,拿着U型锁朝王某乙的腿上砸了几下,王某乙说要喝水走到阳台把阳台的玻璃撞碎要往外跳,后来我把王某乙抱住了,后来王某乙还想往外跑,被刘某拽回来了,刘某就又用U型锁砸王某乙的腿部。我说小王你别跑了,你跑不了,你好好和刘某说说。后来刘某打电话给他的朋友让他们过来,大概15日凌晨1点左右来了三个男的,其中一个是刘某的河南姓王的老乡,另外两个我不认识。其中有一个比较年轻的踹了王某乙两脚。刘某就让王某乙给家里打电话,王某乙不打,他们就打王某乙。王某乙的手机有密码锁,其中后去的有一个年轻的小孩把王某乙的手机卡卸下来装到了刘某的手机上,刘某就给王某乙的亲戚打电话,电话通了王某乙也说不认识对方。后来刘某让王某乙写个5万元的欠条,写完欠条后就让王某乙走。因为我怀孕了,写了欠条的意思就是说让王某乙以后不要再和我联系了。王某乙就写了一个5万元的欠条,写完后我感觉不好,我就给我老公打电话说王某乙在我家呢,让我老公回来,我也没有让王某乙走。在等我老公回来的时间里刘某的姓王的朋友留下了,剩下的两个朋友走了,刘某从王某乙的身上拿了大概1700元钱,又给王某乙留了200元,剩余的1600元刘某自己留下了。姓王的告诉那两个年轻人出去吃点饭,刘某还让我自己拿了200元给了他们,然后他们就走了。屋里就剩下了刘某,我,还有姓王的。王某乙还有几次想往外跑,姓王的堵着门。大概凌晨4点左右我老公回来了,一进门就打了王某乙两巴掌,刘某就把欠条给了我老公,我老公就没有接,我老公说,让王某乙的父亲过来领王某乙,王某乙一直不打电话,我老公和刘某就又打王某乙,后来王某乙就给他父亲打电话了,说他和一个网友在家里被人捉住了,还说腿被打了。大概凌晨5点多就让王某乙走了。我跟刘某是情人关系,大概保持关系四、五年了。(2015年1月4日)2014年11月14日晚上刘某从王某乙那拿了1600元,刘某拿王某乙的钱是因为王某乙和我在一起时我怀孕流产了。刘某当时说是让王某乙给我的医药费和补偿,过了两三天刘某给了我1600元,他说这钱本来就是给你打胎的补偿。别的也没有说什么。就把钱给了我了。前几次问我时我害怕没敢说,我怕被追究责任。当天晚上王某乙从屋里跑出去的时候我没有阻拦,我一直想让他赶紧走。刘某不让王某乙走的时候我去拦刘某,刘某还打了我几个耳光。我就没有再敢去阻拦刘某。刘某说我打胎了,让王某乙补偿我,就问王某乙有钱吗,王某乙说有,王某乙就把钱包拿出来给了刘某。当时打的5万元欠条就是想让王某乙的家里人过来把欠条拿走,回去说说王某乙不要再和我来往了。3、证人谢某证言:(2014年11月29日)2014年11月15日凌晨2点左右我接到郭某给我打电话说那个小子(郭某姓王的网友)又来了,我已经叫人把他给打了,你快点过来吧。挂了电话后我就打个出租车从邢台隆尧县往石家庄走,大概凌晨4点左右我到楼下后,我给郭某打电话说下楼付车费,一会儿刘某下楼付给了出租车司机三百元车费,然后我们就往楼上走,在上楼的过程中刘某说我把他(郭某姓王的网友)打了。我进家门后看见郭某姓王的网友在卧室的沙发上坐着,我走到姓王的面前对他说你是怎么答应我的,怎么又来我们家里了。我就扇了他两巴掌,告诉他让他家里人过来把他领走,姓王的就是不往家里打电话,我说报警,姓王的说不要报警说要给钱私了。我说我不要钱,只要你给家里打电话让你家里知道这件事你就滚,他就是不打电话,我就一直催他,大概凌晨6点左右姓王的给他父亲打通了电话,刘某让姓王的对他父亲说他去找网友被网友的老公抓住了,被打了。我只想着让姓王打赶紧给家里打通电话后赶紧滚。没有注意他们具体说什么。打完电话后我们就让小王走了。我刚进家门的时候刘某拿着一张欠条要给我,我看都没有看也没有接,欠条掉到地上了刘某捡起来了后给了小王。后来欠条让撕了,记不清是被谁撕了。欠条的内容我看都没有看,我说不要钱。我当时进屋的时候屋里有刘某,郭某,小王,还有一个是刘某的朋友我不认识。当时姓王的腿上有伤,具体哪个腿我记不清了。我不知道郭某和刘某是什么关系。4、证人王某甲证言:(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1月14日早晨5点30分许,一名叫刘某男子给我打电话说,我儿子王某乙在他老婆那里,并说把王某乙打了,然后王某乙又给我打了电话说,让我赶紧过去救他,送他去医院,然后刘某把电话接过来说让我赶紧过去。大概6点多的时候王某乙说刘某他们把他放出来了,让我到石家庄桥西区今辰快捷酒店过去找他。11点30分许我从北京赶过来跟王某乙见了面,并且把他送到了以岭医院看伤。期间王某乙跟我说被刘某等5人给打了,从前一天晚上22时许一直关到早晨6时许,钱包里面的1800元钱和手表也被他们拿走了,并且给他们打了5万元的欠条。2014年11月15日上午刘某又给我打电话说要求跟我见个面,并且说过来看看王某乙,我没让他过来。然后又过了两天他又打电话过来要求见面,又被我拒绝了。11月19号又打了一个电话要求见面,我又拒绝了。11月23号他又打电话要求见面,我说就这两天见。然后11月25日我到石家庄以后就跟他约在今晨快捷酒店见面。他电话里说这个事情你儿子做的不对,咱们见面把这个事情说一说。他没有拿欠条跟我要过钱,他说见面说说事情就会把欠条给我。5、书证:(1)扣押材料:刘某让王某乙写的五万元欠条一张。(2)作案工具照片:刘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U型锁照片。(3)照片:被告人指认欠条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4)伤情照片:被害人王某乙伤情照片及王某乙伤情病历复印件。6、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被害人及证人户籍信息。7、王某乙收到郭某返还的1600元的收条、王某乙书写的谅解书。8、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振头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王某某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合法、真实、有效,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非法剥夺被害人王某乙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乙的过程中,刘某以王某乙应承担郭某的流产费用为由,要求王某乙偿还该笔费用,将王某乙随身携带的财物拿走,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情形,应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王某乙使用U型锁实施殴打,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取得被害人王某乙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于丽霞人民陪审员  李生元人民陪审员  赵子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晓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