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延X诉杨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X,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延X,男,汉族。被告杨X,女,汉族。原告延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丽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X、被告杨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夫妻沟通困难。从孩子三岁起,被告经常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原告于2014年4月向莲湖法院起诉,法院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书,被判决驳回。第一次起诉后,被告仍经常不回家,原告无法继续忍受,所以再次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儿子延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杨X辩称,夫妻关系中被告并无过错,也没有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事实。确曾因家庭琐事争吵带孩子回娘家居住,现在孩子尚小,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15日生育一子延某某,现在西安市莲湖区实验二小上一年级。2014年原告曾经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被告、孩子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莲民初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育有一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摩擦,系未能及时妥善沟通所致,夫妻感情未破裂。现在二人共同居住,照顾孩子,只要双方今后及时沟通,互相包容理解,定能改善夫妻关系。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延X要求与被告杨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延X承担150元(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丽X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