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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付娟与曹丙涛、朱付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娟,曹丙涛,朱付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刘付娟。被告曹丙涛。被告朱付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娟与被告曹丙涛、朱付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付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曹丙涛、朱付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曹丙涛、朱付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