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一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周延杰与姚宁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延杰,姚宁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328号原告周延杰,女,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姚宁宁,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延杰诉被告姚宁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延杰于2015年4月2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