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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二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士臣、范金玲与秦宗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士臣,范金玲,秦宗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士臣,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委托代理人范金玲,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范金玲,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宗令,男,1951年01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洮南市。上诉人周士臣、范金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市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金玲(周士臣委托范金玲为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市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暴志东审判员  李玉良审判员  柳俊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