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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8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汪道友与钱立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道友,钱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834-3号申请执行人:汪道友,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钱立富,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4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钱立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立富向申请人汪道友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立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钱立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