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计荣诉被告折永胜劳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计荣,折永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369号原告李计荣,男,汉族,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被告折永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李计荣诉被告折永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给付工资款9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计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计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计荣负担。审判员 王存柱二〇一五年��月二日书记员 辛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