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刑二初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刑二初字第009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羁押),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战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赖某于2014年1月的一天凌晨,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宝南村东下田212号,钻窗进入1202室被害人杨某的租住处,窃得人民币80元和黑色索尼牌手机1部。2、被告人赖某于2014年9月9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钱家花园43号,钻窗进入1201室被害人何某的租住处,窃得笔记本电脑1台和黄金戒指1枚。3、被告人赖某于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钱家花园143号,钻窗进入1307室被害人刘某甲的租住处,窃得人民币400元。4、被告人赖某于2014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钱家花园86号,钻窗进入1304室被害人薛某的租住处,窃得人民币60余元和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1部。5、被告人赖某于2014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钱家花园110号,钻窗进入1306室被害人夏某的租住处,窃得价值人民币675元的红色尼康相机1部。6、被告人赖某于2014年10月25日下午,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钱家花园166号,钻窗进入1304室被害人刘某乙的租住处,窃得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综上,被告人赖某于2014年1月至10月间,共盗窃作案6起,窃得财物可计价值人民币3615元。案发后,摩托罗拉手机1部、尼康相机1部公安机关已追缴并分别发还被害人薛某、夏某。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和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三星笔记本电脑发票,价格鉴证意见书,被害人杨某、何某、刘某甲、薛某、夏某、刘某乙的陈述笔录,证人石某、焦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赖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赖某退赔被害人杨某赃款人民币八十元和黑色索尼牌手机一部,退赔被害人何某笔记本电脑一台和黄金戒指一枚,退赔被害人刘某甲赃款人民币四百元,退赔被害人薛某赃款人民币六十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乙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艳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