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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汤泳与被申请人李志红、李壮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泳,李志红,李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42号申请人汤泳,男,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李志红,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李壮,男,1990年4月7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人汤泳因与被申请人李志红、李壮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志红、李壮在前郭县炼油厂石化建设公司的工资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4月起,对被申请人李志红、李壮的工资款予以冻结,每人每月冻结人民币1500元,冻结至满45000元时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世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