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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古某某诉被告海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00115号原告古某某,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被告海某,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诉被告海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古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古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古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俊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