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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催裁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上海常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常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催裁字第004-1号申请人:上海常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真南路4935号。法定代表人:沃长桂。利害关系人:运城市富鼎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河东西街448号法定代表人:马红发。申请人上海常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银行南通如皋支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决定受理,该票据票号为:10400052/25510365;出票人全称为:迪亚爱柯节能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为:上海梓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09月23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发出(2015)皋催字第004号票据挂失公告和(2015)皋催字第004号停止支付通知书。现因利害关系人运城市富鼎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当事人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周苏平审审员胡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