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高敏芳与京沪高速公路泰安管理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敏芳,京沪高速公路泰安管理处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883号原告高敏芳。被告京沪高速公路泰安管理处,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大街415号。负责人李克国,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敏芳与被告京沪高速公路泰安管理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敏芳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敏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敏芳负担。审判员 岳荣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武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