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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袁梅秋与杭州板桥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梅秋,杭州板桥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627号原告:袁梅秋。委托代理人:石爱清,浙江钱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板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八一村。法定代表人:喻正其。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梅秋与被告杭州板桥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梅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梅秋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梅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梅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燕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