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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柴秀华与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秀华,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287号原告柴秀华,女,1953年10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臧小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徐德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钻,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雪,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柴秀华与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柴秀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秀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由柴秀华负担。审 判 长  荣 艳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人民陪审员  白长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石晓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