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开生与黄建镇、陈丘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生,黄建镇,陈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260号原告周开生。被告黄建镇。被告陈丘燕。本案受理后,经查被告黄建镇因涉刑事犯罪被羁押。后经本院多方查证,均无法得到被告黄建镇被羁押的具体地址,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黄建镇被羁押的准确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开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珊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