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邢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文盲,农民。委托代理人余良毕,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亲情过重不宜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亲情过重不宜诉讼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祥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继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