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法执字第29号附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XX申请与尹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法执字第29号附01号申请人李XX,男,1982年6月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被执行人尹XX,男,1962年4月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申请人李XX与被执行人尹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4)鹤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尹XX赔偿原告李XX各项损失101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李XX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尹XX送达执行通知书。2015年3月31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各项损失4000元,其余款项申请人放弃。2015年4月1日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款4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4)鹤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润才审判员 李子发审判员 段加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国成勇第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