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力与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282-2号申请执行人:张力,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31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义,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存款150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侯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