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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戴化化与刘伯高、刘飞艳、何海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化化,刘伯高,刘飞艳,何海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98号原告戴化化,女,汉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小艳,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伯高,男,汉族,1943年5月14日出生。被告刘飞艳,女,汉族,1950年1月29日出生。被告何海军,男,汉族,1978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建,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化化与被告刘伯高、刘飞艳、何海军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化化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化化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化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戴化化承担。审 判 长  黄 河代理审判员  童建荣人民陪审员  王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邓韵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