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一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657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中铁四局七分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中铁四局陕西延安。委托代理人:徐根苗,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中铁四局装饰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广宇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谭宜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巴 青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