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宝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宝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定书(2015)唐刑执字第1194号罪犯陈宝强,河北省卢龙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五监狱服刑。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了(2010)卢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宝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1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出,罪犯陈宝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3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具有良好的监督管理条件。上述事实由冀东分���第五监狱提供的关于该犯的相关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宝强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缴纳全部罚金。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及记功、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对被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良影响未能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宝强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贾立辉审判员 李玉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丽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