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北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居才与岳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居才,岳新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北初字第00262号原告王居才,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春、张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新荣,女,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居才与被告岳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居才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张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时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