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江西农合饲料有限公司与岳观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农合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岳观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89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农合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宁都县。法定代表人温祝明,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岳观金水,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农合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观金水(2013)宁民二初字第166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3417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8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邹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