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大成百隆板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大成百隆板业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吉林省大成百隆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首山路188号(奋进乡小南村一队)。法定代表人翟立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照宝,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1333号。法定代表人徐保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云雪,该单位职员。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科技西路(汇宇会议综合楼)九楼。负责人范广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大成百隆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成百隆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