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609号原告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塔山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9999113-4。法定代表人陈本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向阳街中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0651517-X。法定代表人李广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根,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六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任旭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