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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涂世琴与饶统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世琴,饶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涂世琴。被执行人饶统飞。本院在执行涂世琴与饶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饶统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涂世琴欠款本金1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涂世琴同意被执行人饶统飞延期履行债务,饶统飞保证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涂世琴欠款本金13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0000元”,现该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068号案件的执行,如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小 兵执行员 ���述林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常 壮 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