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159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焦某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担负。审判员 张一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沈庆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