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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夏怡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76-1号原告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孟学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启霞,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怡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跃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党建国,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跃明,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党建国,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怡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任旭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