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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红卫、程立富与黄志云、季巧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志云,季巧珍,王红卫,程立富,张锦福,傅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云。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巧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立富。原审被告:张锦福。原审被告:傅金秀。上诉人黄志云、季巧珍为与被上诉人王红卫、程立富、原审被告张锦福、傅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志云、季巧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志云、季巧珍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志云、季巧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418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黄志云、季巧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