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唐县金达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淑娟、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金达酒业有限公司,王淑娟,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唐县金达酒业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唐县东环路。负责人王丽,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8702298-5。被告王淑娟,女,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唐县扶贫局干部,住唐县。被告林平,女,40岁,汉族,现住唐县。原告唐县金达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淑娟、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县金达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县金达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金达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县金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周君慧审判员 刘亚朝审判员 管伟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