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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英滩支行诉被告李佑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佑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698号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英滩支行负责人何琴,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邦富,该行员工。被告李佑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英滩支行诉被告李佑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英滩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成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袁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