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番禺混凝土分公司与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番禺混凝土分公司,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番禺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负责人:刘思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思莹、唐振威,该分公司员工。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潘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番禺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番禺混凝土分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以与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番禺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番禺混凝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88元,由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番禺混凝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 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