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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姚美杉与张东、周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美杉,张东,周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63号原告:姚美杉,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张东,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周国栋,住唐山市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美杉与被告张东、周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美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美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张万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石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