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崔进来与窦凤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进来,窦凤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崔进来,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5XX****XX。被告窦凤宇,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3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进来与被告窦凤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进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宝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袁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