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崔进来与窦凤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进来,窦凤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崔进来,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5XX****XX。被告窦凤宇,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3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进来与被告窦凤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进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宝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袁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