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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高恩来与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恩来,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高恩来,男,汉族,个体户。被告:王霞,女,成年人,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恩来与被告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恩来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恩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恩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诉讼费296元,由原告高恩来负担。审判员  胡民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