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沈阳泽润商贸有限公司诉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泽润商贸有限公司,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泽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上诉人沈阳泽润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沈阳泽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上诉人沈阳泽润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泽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6.45元,由上诉人沈阳泽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耿斌代理审判员 季伟伟代理审判员 刘 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天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