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刑一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袁海军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_Doc1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海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州刑一终字第1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海军。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11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23日被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龙山县看守所。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海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海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袁海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5次向他人贩卖冰毒共计2.95克,被告人袁海军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袁海军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袁海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袁海军的贩卖毒品的数量、情节,该院判决:被告人袁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袁海军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改判。原审查明,2014年8月上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袁海军在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朝阳宾馆处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鲁某某贩卖重约0.8克的两个小包子冰毒;2014年8月上旬的一天23时许,袁海军在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福运宾馆楼下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鲁某某、贾某某贩卖重约0.4克的1个小包子冰毒;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23时许,袁海军在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天宝宾馆附近以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鲁某某贩卖重约0.6克的1个小包子冰毒;2014年9月初的一天23时许,袁海军在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同天宾馆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田某某、彭某某贩卖重约0.4克的1个小包子冰毒;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零时许,袁海军在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时代大酒店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彭某某贩卖重约0.4克的1个小包子冰毒。2014年9月19日13时,袁海军在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金鑫宾馆附近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查出1个小包子冰毒疑似物,经鉴定净重0.35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海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5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95克,袁海军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袁海军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袁海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袁海军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经综合考虑袁海军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及其坦白的情节,量刑适当。故袁海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宇开审判员  曾 瑞审判员  叶明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