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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乔显强与郭玉华、刘显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显强,郭玉华,刘显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591号原告乔显强。委托代理人张迪,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玉华。被告刘显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显强诉被告郭玉华、刘显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显强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显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