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朱金霞与杨巧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霞,杨巧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63号原告:朱金霞。被告:杨巧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霞诉被告杨巧英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霞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金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