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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熊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703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91年12月5日出生,河南省太康县人。委托代理人樊娟,系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江西省人。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熊某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莉英